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8月被警方国安处拘捕及检取其两部手机。黎其后入禀称其手机内有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LPP)的资料及“新闻材料”,阻止警方查阅,高等法院遂下令暂时封存相关资料。今年7月,警方根据香港国安法再取得法庭新的手令,获许可搜查手机内8,000多项“新闻材料”,黎再提司法复核阻止。国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陈嘉信昨日颁下判词表示,香港国安法赋予警方额外权力就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调查取证,条文中“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一旦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处,应优先采纳国安法的条文,又强调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也不等于禁止检取及披露“新闻材料”,遂驳回黎智英复核。由于黎智英声称会上诉,陈官遂下令暂缓执行命令7日。
本司法复核申请人为黎智英,建议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黎智英于本月初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挑战警方根据国安法取得的新搜查令合法性,争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条文所指的“指明证据”并不包括“新闻材料”,又称《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执法机构检取“新闻材料”时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受法官监管而非裁判官。然而,2022年7月由裁判官所签发的搜查令却授权检取“新闻材料”作为“指明证据”,是“不合法”的。黎智英一方又称新闻自由是基本权利,“新闻材料”得以保密至关重要。
签发手令 “新闻材料”非最高考虑因素
法官陈嘉信在判词中指出,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并非绝对权利,并不等于禁止检取和披露“新闻材料”。法庭在签发手令时,“新闻材料”不是至高无上的考虑因素。相反,首要考虑的是公众利益,包括顾及警方有效调查及处理罪案的需要。就本案而言,裁判官显然获告知有关资料涉及“新闻材料”,并在权衡过新闻自由、公众利益等不同因素后才签出手令。
对黎智英一方指称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新闻材料”受到保障,警方须向区域法院或高院原讼庭申请,裁判官无权批出手令。法官陈嘉信反驳该说法是“转移视线、本末倒置”,因为《释义及通则条例》只适用于由“条例”(Ordinance)赋权执行手令的情况,但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并非“条例”,因此查阅“新闻材料”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国安法发出的手令。
法官批黎说法是剥夺法院权力
陈官又批评黎智英一方“大胆主张” “裁判法院无权批出手令查阅“新闻材料”,是剥夺了法院在香港国安法下处理“新闻材料”的司法管辖权。假若黎对条文的诠释成立,这会引起站不住脚 、荒谬及有违常理的结果。陈官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赋予警方比《警队条例》更多的额外权力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并检取证据,警方可自由选择根据什么条例去执行工作,并不限于《释义及通则条例》。
陈官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条文中的“指明证据”,是指“属或包含(或相当可能属或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的任何对象”,而“任何对象”即包括所有种类的数据,并没有将“新闻材料”剔除于外,而此定义符合第43条实施细则的原意,即赋予执法机关以更广阔调查方式,及更有效地防止、遏止及惩罚危害国安的活动,故黎智英一方对“指明证据”的严格诠释与国安法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陈官强调,一旦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优先采纳国安法的条文。
在综合上述理由后,陈官认为申请方理据无一成立,因此驳回其司法复核申请,并下令申请方须支付对方讼费。黎智英一方在判决后,随即申请暂缓命令等候上诉,但被法官驳回。法官最后只批准暂缓命令7天,让黎智英一方向上诉庭再作申请。
高院驳回复核判词要点
1. 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非绝对权利,不等于一刀切禁止检取、出示或披露“新闻材料”
2. 法庭在签发手令时,首要考虑的是公众利益,包括顾及警方有效调查及处理罪案的需要,而“新闻材料”不是“至高无上”的考虑因素
3. 《释义及通则条例》只适用于由“条例”(Ordinance)赋权执行手令的情况,但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并非“条例”,因此查阅“新闻材料”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国安法发出的手令
4. 香港国安法赋予警方额外权力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警方可自由选择根据什么条例去执法。若本地法律(包括《释义及通则条例》)与国安法及实施细则不一致,显然应优先采纳国安法及实施细则
5. 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列明“指明证据”,是指“属或包含(或相当可能属或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的“任何对象”,而“任何对象”即包括所有种类的数据,并没有将“新闻材料”剔除在外
6. 本案批出手令的裁判官显然获告知相关资料涉及“新闻材料”,在平衡过新闻自由和公众利益等不同因素后才签发手令
7. 黎智英一方“大胆主张 “裁判法院无权批准执法者查阅新闻材料,是剥夺了法院在香港国安法下处理“新闻材料”的司法管辖权,这会引起“站不住脚 、荒谬及有违常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