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8名反对派于前年8月18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到中环遮打道,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已认罪候判,其余被告均否认两项组织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罪。胡雅文法官4月1日早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终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两项罪名均成立。胡官听取区诺轩及梁耀忠求情陈词后,押后案件至本月16日处理余下被告求情并判刑。黎智英、梁国雄及区诺轩因另外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须继续还柙,其余被告续准保释,但不准离港,并须于周三前交出包括BNO在内的所有旅游证件。
法官强调警拘捕行动合法
胡官指“8.18”未经批准游行虽然和平,但严重阻塞交通,加上受警方反对,案情比2005年梁国雄案件更严重,在被告有预谋无视警方反对下,若律政司提控仍属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权,这样根本毫不合理,亦使得法律形同虚设。胡官再指辩方无案例引证和平集会足构成合理辩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说并不正确。
胡官不认同应以相称性测试检验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检控行动,认为既然《公安条例》违宪挑战未能成立,故警方拘捕行动自然合法,未有限制基本人权。胡雅文法官再指根据基本法律政司提控应免受干预,除非律政司滥用法庭程序,否则法庭毋须探讨其检控决定。
3人涉国安法续还柙
胡官裁决指辩方未能提出充分基础,挑战执法行动违宪,不合比例;而受2005年梁国雄挑战《公安条例》的终审法院裁决约束,故辩方挑战条例违宪亦不能成立,续指律政司依据基本法提控,辩方未能提出足够基础干预其决定,控方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遂裁定众被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