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美娟 工联会副会长 立法会议员
新修订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款订明“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并无规定委员必须是中国公民,或者有没有外国居留权。香港不少人拥有外国国籍,对普罗大众来说,不会引发任何争议,但如要担任公职,则需另有限制。笔者建议政府应规定参选人士披露是否拥有外国国
不知大家还有没有印象,在2017年澳洲有十多位议员辞职,他们辞职是因为澳洲宪法规定,任何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士不能竞选联邦议员,当时的澳洲绿党副领袖因持有新西兰国籍辞职,连副总理也被法院裁决无资格继续任议员,后来要宣布放弃新西兰籍再参加补选。
澳洲宪法第44条规定,“承认过对外国效忠、服从或归附;或承认自己为外国之臣民或公民;享有外国臣民或公民之权利或特权者”,“不得当选或就任参议员及众议员”有外国国籍,对普罗大众来说,不会引发任何争议,但如要担任公职,则需另有限制。笔者建议政府应规定参选人士披露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有否接受外国捐款等资料,例如在提交申请表格或作出声明时披露。期望政府能提出修正案,堵塞过去外力和外国资金渗透选举和。也就是说,拥有双重国籍的人或效力于外国势力的人不得竞选议员。另外,如以色列、加拿大的议员不得拥有双重国籍,而菲律宾、印度则规定双重国籍者不得担任公职。
提升透明度 避免外部势力渗透
从官方角度,香港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也不禁止拥有其他国家的居留权,因此香港不少人拥有外国国籍,对普罗大众来说,不会引发任何争议,但如要担任公职,则是另一回事。
现时立法会正在审议《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按现时条例草案条文,选委会和立法会的参选人无须主动申报是否拥有外国国籍/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也无须申报与外国政治组织联系和接受外国组织捐款等。按政府解释,由于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参选人索取任何资料,应能取得上述资料,但取得的资料不会公开。
选举委员会在今次完善选举的法例中,不但委员人数和界别增加,还获赋权选出40个立法会议席,以及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选委是一项非常重要公职,披露以上提及的资料,是应有之义。而在立法会层面,披露国籍以及有否接受外国资金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之前立法会的乱局源于外部势力渗透,已是不容争议的事实。过去李卓人、长毛梁国雄等人收受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政治献金一事,只是冰山一角的例子。该案因无法例规范,最后未能采取任何行动。但未来对于选举中的政治献金,是否也全无规范?
美国众议院3月份通过了选举改革法案H.R.1《为人民法案》,不单提高政治献金透明度,严防外国势力干预,同时要求候选人公开政治献金来源,以及向联邦调查局(FBI)报告与外国的接触,并强制要求总统、副总统及白宫官员候选人提供年度税务记录。美国这一个参考例子表明,提高选举政治献金透明度,以及披露与外国联系是如何重要。
笔者明白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为何没有要求参选人申报外国国籍/BNO,因为新修订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款订明“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并无规定委员必须是中国公民,或者没有外国居留权。
落实“爱国者治港”重要环节
不过,附件一第四款同时订明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也就是说,条例草案须按附件一第二款撰写,但不等于不能在选举过程中要求参选者披露国籍等相关资料。
所以笔者在上周的法案审议委员会上,建议政府应规定参选人士在参选的过程中披露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有否接受外国捐款等资料,例如在提交申请表格或作出声明时披露。这对于施行“爱国者治港”,是重要的一环,笔者期望政府能提出修正案,堵塞过去外力和外国资金渗透选举和议会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