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我欢迎人大常委会今次透过解释《香港国安法》的条文,彰显《香港国安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此举有助于止息不必要的法律争拗,进一步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有利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两项条文的解释,厘清了以下三点。第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有关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尊重并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香港特区的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时,如遇到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而有关证明书对香港法院具约束力。
第三,对于行政长官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订明这是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有关证明书,则香港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对该等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按照“一国两制”定下的宪制秩序,《基本法》与《香港国安法》同样是全国性法律。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两者条文的解释权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故“释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乃毋庸置疑。今次释法是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作出解释,而自回归以来,人大常委会亦先后五次对《基本法》不同条文进行释法,可见人大常委会释法是本港宪制秩序的一部分,旨在向香港整体社会说明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使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完整和准确地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作出的解释,并非针对个别案件,亦没有干预或否定香港法庭之前的判决,更无损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释法反而彰显了《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有效地排除法律执行程序中的不确定性,让香港法院今后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有更稳固的法理基础,能够消弭不必要的法律争拗和顾虑,既可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同时有利本港的营商和投资环境。这对于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维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有利无害。
此外,阐明香港国安委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和主要责任,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次释法的重点之一。我留意到包括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以及本地法律学者近日不约而同指出,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并没有改变或扩充香港国安委的既有职权,释法仅是处理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诉讼的问题,并表明国安委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作出判断和决定。换言之,人大释法仅厘清了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责,确保《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和制度有效衔接,是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一步。
行政长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进行解释后表明,特区政府将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亦指出,特区应及时修改和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并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此,香港大律师公会表明可透过本地修例处理在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问题。我相信若政府当局日后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事前会详细研究,立法会议员亦定必审慎把关,仔细审议相关规定。
我必须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到,必须“落实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全体议员定当坚定不移,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立法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