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在讨论新选举制度时,人们热中的话题是:选委会委员是否被“钦定”?反对派政党是否参选、即使进入立法会是否沦为“花瓶”?建制派在立法会“独霸天下”是否会削弱监督政府的职能?等等,就是在建制派内部也出现了不少“奔竞之士”。
以上问题引发热议,可以说是修订选举制度引起的条件反射。其实,如果登高望远,从香港实现良政善治的角度来看,所谓“建制派”和“反对派”都是被人贴上的政治标签,《基本法》里面并没有这些概念,香港社会如果继续沉湎于派别之争,则政治争拗无休无止,社会裂痕无法弥合,经济民生难题无法破解。
笔者认为,港人应跳出现有思维定势的束缚,在新选举制度下,淡化“建制派”、“反对派”的概念,聚焦以下三点来思考参政议政。
聚焦国家香港利益的共振点《基本法》规定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根本原则。“一国两制”,意味着“港独”及任何试图令香港成为不受“一中”制约的独立政治实体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港人治港”含义是“爱国者治港”,新的选举制度将使其落到实处;高度自治,其含义也在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具体条款中得到体现,中央授予香港哪些权力?中央保留了哪些权力?法律条文中都有规定。落实《基本法》的机制已经建立并健全,“红线”更加清晰而且不可触犯,无论是选委会,还是立法会,在这些大是大非问题上都没有争论的空间,也无争论的必要。因此,参政议政不存在乱设议题的可能,而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进行。
基于以上情况,香港的从政者首先应把握好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共振点。某些人不要在“抗中拒共”上花心思,那是没有出路的,而应聚焦“合作”、力求“双赢”。世界在变,中国在变,香港也在变,香港须在变化过程中调整自己,寻找经济发展的机遇。香港如何聚焦“国家所需,香港所长”开辟合作空间?香港与内地如何“并船出海”开拓国际市场?香港如何参与“双循环”、在贡献国家的同时成就自我?香港如何在大湾区发挥“领跑”作用?等等。诸如此类议题才是参政议政的重点。
把握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共振点,对于诸多香港人来说,还是要转换理念,学会平视内地。香港现代化程度领先于内地,但内地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也不可轻视,港人应摒弃政治偏见、超越社会制度之别、消除天然的优越感,以客观、理性、务实的姿态对待具体事件,那种“逢中必反”、鄙视内地的态度,显得过于狭隘和偏激,也不合时宜。
找准香港整体局部利益结合点香港积累了许多深层次矛盾,这些矛盾形成的原因固然复杂,但至少可以说明,香港过去没有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新选举制度下参政议政,须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金融、工商界云集了许多大企业家,这些企业家可以说掌握着香港的经济命脉,破解香港社会的深层次矛盾,其作用至关重要。比如,破解房价畸高的难题,各大地产商能不能为解决“供地难”出招出力?是为了自己眼前获取最大利润、搞得民怨沸腾,还是适当让利于民、令底层民众“居者有其屋”?这就涉及到香港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香港不乏像李嘉诚先生那样的爱国爱港、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如今要化解深层次矛盾,同样需要工商界舍利求义。
以往,某些政府官员遇到矛盾绕着走,畏首畏尾,明哲保身;某些立法会议员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好建议。这样的人都将不适应未来的工作,“爱国者治港”并非只会“拥护与効忠”的“庸者治港”,而是既要爱国爱港,又要有才能。今后,在特区政府和立法会,需要一大批政治人才,这些人要格局大、视野宽、敢于担当、善解难题,为了香港的整体利益,能够适当舍弃所在界别的利益。
把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平衡点逐条细读《基本法》的规定,的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区政府向中央负总责”的制度。那么,“行政主导”究竟主导到什么程度?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这是未来香港的从政者需要把握的。
寻找三权的平衡点,首先应把行政长官的职能单独提出来看待。《基本法》第四章涉及“政治体制”,第一节为“行政长官”,第二节为“行政机关”,第三节为“立法机关”,第四节为“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单列一节,且居于第四章之首,这表明行政长官的特殊性,是特区之首,确实有超然于三权之上的权力。如果再细读香港国安法,就会发现行政长官的责任和权力更大。其次还要看到,“行政主导”的内涵,是由《基本法》和国安法对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赋权构成的,有这些坚实的法律基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可无原则地挑战“行政主导”的地位。
寻找三权的平衡点,还需要厘清一些概念。在新选举制度下,政府并非不能反对,而是不能以瘫痪政府、颠覆政权为目的。比如,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议案,没人规定议员必须投赞成票、不能投反对票。在新选举制度下,直选议员席位减少并非削弱民主,而是要提高民主质量。比如,不同派别的议员形成对峙,大量事关港人福祉的议案被搁置,这样的“民主”有用吗?改为大部分议员由选委会选举,有利于立法会结束长期对峙的局面,议员都以“把事办好”为目的,而不是以“把对手搞死”为目的,这样才能实现优质民主。
在一个民主社会,应允许各种不同的声音存在,但如果各政治派别之间形成对峙,对社会发展进步形成了巨大阻力,就适得其反了。香港现在需要弥补裂痕,还是淡化“建制派”、“反对派”概念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