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将考虑全面检视公职人员、涉及公帑资助的法定团体、担任公共事务重要职位人士宣誓,涵盖机管局、医管局、贸发局等管理层或雇员。根据《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2条“释义”,公职人员 ( public servant )指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的雇员、干事(名誉干事除外)、获委以处理或管理该公共机构事务的责任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的成员;属会社或协会担任干事的成员(名誉干事除外);或获赋予责任处理或管理该机构事务的成员;属由条例设立或藉条例存续的敎育院校,亦指该院校的人员,以及指该院校辖下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的成员,而该委员会或团体本身亦属公共机构,或是获赋予责任处理或管理该院校的事务者等。
换言之,香港特区政府也研究把医管局雇员、受教育局资助学校的教职员、大学教职员、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资助的社福界雇员、证监会雇员等也将被纳入须进行宣誓的对象,而如果外籍人士或持有外国居留权/护照/户籍人士又是否符合宣誓条件?如果持有外国居留权/护照/户籍,在未有申报下作出宣誓,又是否涉双重效忠或隐瞒?尤其是个别公共机构有大量外籍人士或持有外国籍人士,外籍人士如果拒绝宣誓,又能否和平解除雇佣合约?本地号称爱国政党和社团又是否有足够精英填补空缺?香港政党的成员又是否符合加入香港特区政府架构 (非问责制团队))的条件?
须留意是次言论是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而非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出,换言之,这是一个制度的要求,而并非纯公务人员工作的要求,更何况,绝大部分公共机构不是从属公务员事务局管辖。
其实,过去3年公众已对一面拿政府俸禄一面反水,或扯特区政府后腿的败类公务员/公职人员非常反感。他们既留恋高薪厚职,又要身在曹营心在汉,霸占不属于他们的岗位,或透过职权作出与香港特区政府形象和立场相左的行为或不作为,或以政府资源用来反政府,骑劫了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而他们却离奇地匿藏在公共机构内行使公权力,匪夷所思。
公共资源和公权力应用得其所,不宜被不合资格的人士滥用,尤其是调查权力、监管权力、司法权力、检控权力、代表香港参与与境外单位合作的待遇等,香港特区政府和公共机构内再容不下港英余孽、外国代理人或撑暴破坏份子。规定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人员宣誓是履职的一部分,符合大众期望,日后,我们更要提防未有宣誓或不符合宣誓条件人士继续以“前公共机构人员”名义招摇撞骗,更要确保他们在离开岗位和权力后,对服务时掌握的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日后,如果退休公务人员的言行也没有安心守己,香港特区政府应实时向他们停止发放每月退休金。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