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恐吓法官的违法事件越趋猖獗,近日接连有狂妄之徒针对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的法官,不断打恐吓电话或寄出恐吓信件,有潜逃台湾的逃犯竟然暗示向法官寄恐吓信是其所为。这些恶行公然挑战香港国安法和本地法律,践踏法治、破坏司法独立,企图向法官施压、影响法官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和判刑。执法机关必须严正执法,依法遏止恐吓法官罪行,维护本港法治尊严和司法公正。
香港回归已经24年,坚定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50年不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不法分子宣扬恐怖主义罪加一等
香港的法官是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不偏不倚、大公无私审理案件,大家有目共睹,法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的核心价值。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基本法充分的保障,按照基本法第35条的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报告。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恐吓法官是一种严重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任何人威胁会伤害其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或威胁会伤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或威胁会作出违法行为,即属恐吓。这些威胁必须是意图:令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受惊;导致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或她原本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或导致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或她原本有法律权利去做的事。一经定罪,最高可处5年监禁。
另外,不法之徒寄出的恐吓信件内,附有可疑白色粉末或者生肉类,都属于宣扬恐怖主义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7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庭决定是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所以,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任何人除非有法律根据,否则不可以作出影响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须遵守当地法律。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他情况。即使是律师、法官等法律的捍卫者们,也得遵守法律,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
总括而言,狂妄之徒恐吓法官,目无法纪,严重冲击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香港法律系统有行之有效的上诉机制,任何人如果对法院的裁决不满,必须依法表达,透过上诉机制寻求司法公义,绝对不能以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宣泄不满,不容挑战法院的尊严和破坏司法公正。不论罪犯走到哪里,香港的执法部门绝对有能力追究到底,把这些不法之徒绳之以法。
傅健慈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