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 香港教育大学国家安全与法律教育研究中心总监
“双法双机制”是指香港存在两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即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及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和特区国安委领导下的两种执法机制。这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成果和重要体现,也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特色所在。正如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郑雁雄指出:“双法双机制”的落地实施,标志着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了铜墙铁壁,香港自身有了更加持久安全的发展环境,世界各地的创业者、投资者来港投资兴业有了更加稳定的营商环境,香港迎来了全力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的最好时期。
如何运用“双法双机制”确保国安港安,是一个需要持续探讨的问题。郑雁雄主任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上提出几个观点:第一,“双法双机制”重在法律实效、威慑作用;第二,要通盘统筹“双法双机制”的实施举措,在执行层面做到兼容互补、实现有效衔接;第三,清晰把握法律立法原意,针对各类突发情况和事件完善实施细则,精准界定涉事主体的罪与非罪、罪行大小及严重程度,精确把握执行方式和程序,精细落实各项法律措施;第四,突出法律实效,严格依法执法司法,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实际效果。不能以过程公正替代结果正义,更不能以悲悯之心替代法律尊严。这实际上为“双法双机制”确保国安港安提供了重要思路,也提供了法学界继续讨论的空间。
做好兼容互补与有效衔接
毫无疑问,制定刑事法律的目的在于惩罚、教育与威慑,实施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不仅要将危害国家安全者绳之以法,更重要的是通过实施法律教育广大群众,提升他们对国安的认识,并对那些蠢蠢欲动者进行威慑。但是,“双法双机制”既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本地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又涉及中央与特区的两套机构,如何做到两者兼容互补与有效衔接,的确是非常必要的。要清晰把握法律立法原意,针对各类突发情况和事件完善实施细则,精准界定涉事主体的罪与非罪、罪行大小及严重程度,精确把握执行方式和程序,精细落实各项法律措施,更是重要话题。
就法律配套而言,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清楚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也已经遵循这一规定,基本实现了兼容互补与有效衔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所以,如果未来要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也应当考虑以香港本地立法为主。诚如宋小庄教授指出:香港国安法已经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成为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再由中央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立法,并列附件三作为同一位阶法律,恐与香港基本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尽一致,也未必合适。当然,在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时,国安公署完全可以按照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需重视
就中央与香港执法机制配套而言,香港国安法也已经作出原则规定。第十五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列明,国安公署负有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因此,这里的关键是,香港国安委应当与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一道及时对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共同把香港国安法实施好,确保香港安全无虞。
而郑雁雄主任提出的“突出法律实效,严格依法执法司法,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实际效果。不能以过程公正替代结果正义,更不能以悲悯之心替代法律尊严。”是对执法与司法机关提出的希望。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需要充分重视,不可偏废;同时在“一国两制”之下,也要高度重视发挥香港普通法在执行国安法过程中的作用。韩大元教授曾经指出:“双法双机制”的运行,最重要是坚持对司法的保障,坚持司法独立,尊重法官的专业判断,以法治凝聚社会共识。他强调,香港国安法实施4年来,香港法院已经积累了成熟的司法判例,有经验、有智慧,相信能更好面对“双法双机制”带来的课题和挑战。
总之,“双法双机制”确保国安港安的关键之处,就是如郑雁雄主任所说的,“双法”始终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双机制”则是严格依据“双法”运行;既惩罚危害国家安全者,又教育和提升市民危害国安意识,并共同防范未来危害国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