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反修例运动开始,公务员参与的各种行动,包括示威、联署、撰文、佩戴标识以至违法行为都备受关注。支持运动的一方普遍认为上述合法行为属于公务员的「公民权利」,而违法行为则是所谓「反抗暴政」,在道德上予以支持。反对者则不断大声疾呼,认为公务员支持政府是天经地义,「吃着皇粮砸政府的锅」就是大逆不道,应该解雇;也有人把公务员的诸多问题归咎于过去过分吹捧港英留下来的公务员制度和人员,导致他们没有经历其他地方的「去殖民化」过程。大体而言,过去一年的争议集中在两个重要问题:公务员参与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和违反「政治中立」问题。
雇佣关系合同的要求必然比法律更高
根据媒体报道,最近公务员事务局发出指引,指出如果公务员在试用期未满前被控参与非法集会等行为,部门主管可以在法律程序未完成之前予以解雇。毫不令人意外的是,支持反修例运动的人士对此大肆抨击,认为这是「政治打压」「未审先判」等等。这种言论某程度可以说是违反了常识。一个公民在一个社会守法,不作出违法行为,是所有道德规范的最低标准。不违法或者未定罪不等于合情合理,更不等同符合道德规范。在任何的雇佣关系,甚至任何契约关系,合同的建立就是为了在双方有争议,或者雇员违规时指明如何处理,其内容必然是比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更高的要求。举例,很多雇佣合约会订明,如果员工在外「秘捞」,或者把属于公司的保密或商业上敏感信息向外透露,即属于违反合约,可遭到解雇而没有任何补偿。大部分这些行为都不属于违法,而是「违规」或者「违纪」。无论是公务员的最新指引也好,或者港大解雇戴耀廷的事件也好,其实都是极其简单的道理:在「违规」、「违纪」但法律程序(例如上诉)未完成的情况下,雇主是否有权解雇员工?如果没有权的话,那么任何机构设立规则是否有意义?纪律处分如果在法庭定罪后才可以进行,那么纪律与法律何异?至于员工所犯法律是因为社会运动或者是个人利益驱使,甚至控罪本身是否合理,根本不应该是一个机构(无论雇主也好,大学或中学也好)是否惩处其成员的考虑因素。
事实上,法律是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的最低标准。所有人与人的关系和伦理都是建立于其上。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入罪门槛很高,尤其是刑事案件,有合理疑点的话利益归于被告。但其他社会关系,例如雇佣关系、家庭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对有关人等的行为约束和要求肯定更高。如果公务员被控告期间政府不能将其解雇,那是把社会规范的最低标准变成最高标准,合理吗?
香港没《公务员法》政治中立属纪律问题
谈到「违规」不违法,这就是公务员「政治中立」的核心问题,也是大部分论者都忽视的一点。香港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色,是没有一部《公务员法》,这也是港英年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在港英年代,公务员是所谓「女王的仆人」,而女王授予港督巨大权力去处理公务员的待遇、升迁和纪律问题。回归后,行政长官基本上接收了港督对公务员的巨大权力,而现今管理公务员的主要法律(包括《公务人员(管理)命令》,和相关的《公务人员(纪律)规例》)都是1997年7月行政长官董建华运用《基本法》第48条第4款,以发布行政指令方式在港实施,没有经过立法会的审议。如果说港英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对现在特区政府有任何启示的话,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特首对公务员的惩处有巨大的权力。
因此,《公务员守则》中有关「政治中立」的条款,包括对特区政府和在任行政长官绝对忠诚、对参与政治和政党活动的限制、不能对已决定的政府政策公开表示异议等等,是属于公务员的纪律问题,即属于政府与公务员的雇佣关系的一部分。由于香港并没有《公务员法》,更没有如美国或台湾地区般为「政治中立」立法,因此市民目睹任何违反政治中立的行为(例如公务员参与合法但违反政治中立的示威游行),并不能举报,而只能靠公务员内部纪律机制处理。处理的话,也要经过冗长的、准司法的纪律程序,动辄数年。
严格处理违规参考外国经验立《政治中立法》
作为少数研究香港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学者,笔者认为,既然违反「政治中立」是「违规不违法」,则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严格处理违规,二是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立法。公众应该关注公务员事务局在纪律调查方面的立案情况和处理结果,还有是否有足够资源加快处理相关个案。长远来说,应参考美国的例子,订立《公务员政治中立法》,对公务员在参与政治和发表言论方面作出详细规范,这无论对社会整体或者保障公务员行使其权利都有好处。至于公务员宣誓效忠特区和拥护基本法,当然值得支持。但众所周知,要以违反誓言来对个别人的言行入罪门槛极高,因此它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拥护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没讨论余地
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是公民,也是公职人员,掌握着资源和权力。首先,公务员受到比其他人更大的权利限制,包括言论和参与政治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也是「政治中立」的核心要义。问题是,对公务员权利的限制是否合理,和是否合乎比例。香港在这方面的规定,至少与英国相比,是宽松的。至于公务员要拥护「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更是没有讨论馀地的事情。西方社会要求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忠于所有在任政府(serving government of the day),其精神不是忠于某党某人,而是忠于产生这个政府的制度,即该国的宪法。以香港而言,公务员要效忠的,就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一个人自愿加入任何机构,包括政府,都必须遵守相关规范,和所有高于法律要求的规定。任何理性不带偏见的人,都应该认同这是浅显不过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