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已排期于本年12月1日开审。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在审讯时代表辩护,律师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及朱芬龄、法官区庆祥日前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让黎智英可以聘请外籍律师出庭。香港司法界过去一直有聘用外籍律师出庭的传统,原因是一些外籍律师在部分案件上具有本地律师不具备的知识和经验,聘请外籍律师有助法庭作出更合适的审讯。但在黎智英案中有关情况并不存在,让外籍律师在涉及外国势力案件中作辩护,对于法庭审讯更是弊大于利,当中有五个理由:
一是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在判辞指,这次是高等法院首次处理勾结外国势力的罪名,涉多项具争议性的议题,包括控罪的犯罪行为和意图等,讨论或涉及分析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认为Tim Owen可协助法庭处理。这是法庭准许Tim Owen作辩护的主要理据。但问题是Tim Owen过去并没有处理过《香港国安法》的案件,而香港国安法与外国的相关法例,有不少不同之处,外籍律师并不一定能够全面认知,既然Tim Owen的知识不见得比本地资深大状更深厚,为何不聘用本地大状而要聘用外籍律师?
二是国安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以中文为文本,在中英文本有差异之时,也是以中文为准。Tim Owen的母语不是中文,即是他可能连全面理解国安法条文的能力都没有,甚至要本地律师支持。他连文本都未能完全理解,请问又如何为法庭提供有益有建设性的观点?这等如一名华人律师,如果不懂英文,那么能够在英国法院打官司吗?
三是国安法第44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国安法要求指定法官审理,原因是有关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不是所有法官都有相关的能力去审理。不同法官有不同的专业,为确保审讯的公平公正,因而需要指定相关法官。同一道理,对于国安法案件的辩护,同样需要有专门的知识,不是任何律师都可以参与,否则将影响审讯的质量。Tim Owen并无处理香港国安法经验,如何证明其有专门的知识参与案件辩护?
四是如果让只熟悉外国案例的Tim Owen作黎智英辩护律师,可能衍生出一个审讯的问题,就是Tim Owen在辩护时相信会主力引用外国的法例、案例作辩护,未必会回归到《香港国安法》的文本,甚至可能变成对国安法条文的挑战。这也是外籍律师以往处理国安法案件的一个惯常策略,通过不断否定以至攻击国安法条文,令审讯的焦点被转移,这或者就是黎智英聘用Tim Owen的主要目的。但此举却会对国安法的实施和权威造成伤害,对审讯百害而无一利。
五是最重要的一点,黎智英案非同寻常,当中涉及外国势力的介入,案中更可能牵涉到大量的国家机密,在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案件上,外籍律师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冲突,让外籍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在法庭上引用外国案例对国安法侃侃而谈,指手画脚,这是对国安法的挑战,也不利于审讯的公平公正。
香港的司法独立与公平,不在于有否外籍律师参与,而是审讯能否透明、公开、公平,既然相关外籍律师不见得较本地大状更熟悉国安法,加上其外国身份令审讯变得更加敏感,法庭的决定无疑令人莫名其妙。
作者为香港文化协进智库高级副总裁、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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