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原则,当一宗案件正在进行刑事诉讼,便不应该同时就同案再提起另一个民事诉讼或私人检控,以免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但如果有人明知却仍这样做,以此把被告人变成受害人,便不免让人怀疑这当中涉及干扰法庭对案件审理的政治操弄。
去年10月1日的反修例示威中,一名18岁中五学生(「A」)连同一群同样持有武器的人与警察发生冲突。在被摄录下的过程中能看到,有警察受袭至倒地后,部分施袭者继续袭击该名警察,也有部分人以武器跟其他警员对峙打斗,而有警员则擎枪指向黑衣施袭者等等。最后A受枪伤倒地,紧接着警察也受到汽油弹的攻击。就着该宗事件,A被起诉干犯暴动罪和袭警罪,并连同其他被告人,将会在区域法院审讯。
A后来申请法律援助,对其被枪伤提出人身伤害赔偿。由传媒报道中的法援署信件显示,署方因为没有合理诉讼理据而拒绝其申请,并经考虑所有证据后认为,当时警察所使用的武力为合理的。对于法援署拒绝A的申请,有批评认为是未审先判,似乎是在指摘法援署沦为压制公义的打手;指控十分严重。
破坏刑事诉讼优先原则
对于这个指控,有很多批评者其实根本不明白司法的运作规则;我们先从简单的法律原则来分析。根据行之已久的程序法则,当事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相关当事人便不应该提出民事诉讼。就算在刑事程序前已经开展了的民事索偿程序,该民事诉讼也应该暂时中止,等待关联的刑事程序完结后才重新启动。
这原则背后的精神很简单。民事程序的举证标准是相对性原则,即法庭只需认定哪一方的说法比较可信就足够。然而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控方必须以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对犯罪事实作出举证。因此,让民事程序继续,不单有机会出现两个法庭对同一个事实上的认定出现落差或矛盾,也有机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公。原因是在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下,被告人可以保持缄默而不受不利的影响。可是在民事诉讼下,却要承担不举证的风险。因此,一般民事诉讼只会在所有刑事程序完结后,才会进行。
事实上,法律对这种先后次序也早有特别的安排。根据香港法例第8章《证据条例》第62条,在被刑事定罪后,该控罪下相关的事实,在往后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被推定为已经被证实的事情而毋须重复举证。因此,不应该也完全没有必要在刑事诉讼进行的同时提出民事索偿。
根据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在批出申请前,法援署必须认为申请人的个案有合理的胜诉机会,而且批准申请人法律援助不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不论法援署的拒绝理由如何,A在刑事诉讼还没完结前便提出人身伤害赔偿,本身就违反了基本法律的原则,更遑论企图以公帑进行;法援署理应拒绝这种不合法理的申请。
有违司法秩序的政治操弄
从时间上考虑,A并没有迫切需要马上提出民事索偿。根据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不少于3年,A完全可以等待对他的刑事起诉得到无罪判决,还他清白后才提出民事索偿才合情理。
对A来说,很难理解他现在着眼的忧虑,不是好好准备面前严重的刑事起诉,因为随着定罪的结果可能会是长时间的监禁。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入世未深的年轻人,反而在案件还没有开始审理前便马上启动另一场诉讼,追究对他引致的人身伤害赔偿。对有关法律原则视若无睹,另兴一个跟前案本末倒置且违反司法秩序的诉讼,政治操弄的动机可谓昭然若揭。
而从另外一宗案件,大家也可以看到现今香港社会上充斥着政治操弄对司法之伤害。因应另外一宗于去年反修例运动的开枪事件,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对开枪的警员提出私人检控,相关控罪包括违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即以射击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以及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2条,即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原因下处理枪械,而其方式相当可能伤害或危害他人的安全,或在罔顾他人安全的情况发射弹药;该私人检控得到裁判法院受理,并定于8月底传召被告人应讯。
跟前述案件相似,在已经对被告人「B」提出刑事起诉的前提下,许智峯仍然坚持在此刻私人检控,而不是让区域法院案件审结还B无罪后才提出,目的何在呢?既然B已经被起诉,怎么还可以反客为主,把被告人变成受害人,对作为控方证人的警察提起诉讼?如果代表B的律师认为针对他的证据是十分薄弱的话,理应在裁判法院转介交付区域法院时就进行初级侦讯,让裁判法院审视证据后撤销控罪,而不是让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继续审讯后,又于裁判法院提出私人检控,将区域法院案件的证人警员和被告人B颠倒为裁判法院案件的被告人和受害人。其目的并非彰显公义,反而是要干扰B将要面对的刑事诉讼,企图妨碍区域法院的审讯。
关于私人检控的法律原则,一般是从分析古老和稀少的案例中得出。对于实行普通法的香港来说,可以参考英国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对其作出的指引。在回归前后,每年的私人检控数字也是寥寥可数。哪怕在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也不常见。私人检控从来不是法治的主流程序,时任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曾于1998年在解释检控政策的演说中,阐述过私人检控的法律起源和律政司的处理准则。许智峯过去的言论容易使人感受他持仇警倾向,他这次的私人检控,也因而很难不让人怀疑实为满足他个人针对警察的一种手段。根据该指引,是不应允许以此目的提出的私人检控继续进行。
而且如上文所述,这次私人检控必然会在证人证辞上,影响将会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审理,所以根据该指引也应该马上被终止。律政司现时已经介入该私人检控诉讼,并申请撤销检控传票,获法庭批准。虽然律政司的决定合法在理,可惜在政治操守崩坏的今天,又会被用作为大搞政治公关的机会。尊重法治也连带必须尊重司法程序与规范,这正是程序正义的概念;两场政治闹剧,伤害的却是香港的司法秩序和法治精神。
李浩然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