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例风波」带来的多层面反思中,针对香港司法的反思来得有些迟缓。这是因为香港司法素来自视甚高,法院之外的人士一般不懂、不敢或不愿予以「较真」及批评。但香港司法因此养成了某种傲慢和惰性,于法治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在近些年的裁判取向和制度角色上出现变形走样,比如偏袒抗争者权利、过于宽松的保释、对国家利益的法理盲视,以及对《基本法》宪制秩序的曲解,等等。9月初以来,出身香港司法界内部的烈显伦先生的「内行」批评,终于引发了香港社会的一场「司法大辩论」,引起人们对司法角色走偏及改良的讨论和期待。
打破香港司法的神秘主义
烈显伦先生9月3日在《明报》发表文章〈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一语道尽香港司法制度的内在张力和改革紧迫性。他对香港司法的批评不是外部性批评,而是基于内部司法经验。文章提及,在其近期的两部法律专着《香港司法梦游向2047?》以及《普通法崩溃,自由还在吗?》中,他以具体案例回顾了香港司法是如何滥用普通法解释方法和司法权威扭曲基本法规范秩序、塞入法官与律师的政治倾向,以及放纵香港抗争者激进权利的具体表现。
他认为香港司法的长期表现逐步丧失了中央的信任,没有承担起维护基本法秩序的宪制责任,甚至对基本法作相反的解释和利用。他对去年反修例运动中香港高院法官滥用司法覆核权力推翻《紧急法》的判决表达了相当的震惊,认为法官凌驾于基本法,并肆意篡改了香港宪制秩序。他最后提出了香港司法改革的若干建议,包括普通法删繁就简,注重法律原意,回归香港实际,摆事实讲道理,等等。
烈显伦先生的司法反思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香港司法的神秘主义。这种神秘主义,依赖于香港普通法的司法过程和特征:其一,冗长的判决和繁琐的专业推理,使得公众及媒体难以有效理解和评价,造成法官的自说自话和盲目自信,判决基本丧失与公众进行理性对话的功能;其二,从「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海洋中钩沉各式判例依据,但对追求立法原意及遵从人大释法、国家宪法秩序与价值等并不积极,逐步导致香港普通法的「梦游症」,既不回归香港本土,也不回归国家法律秩序;其三,封闭运行的法律教育和司法遴选机制,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制造了所谓的「马房文化」,逐步形成了香港司法的内部等级制和任人唯亲的遴选倾向。
这种司法神秘主义,在「一国两制」岁月静好、中国与西方合作互利的条件下,可尽收形式法治之利,但在本土主义兴起、新冷战和外部干预升级的挑战下则充分暴露其法理与制度能力的严重短板。在「修例风波」及其司法应对中,香港的法治核心价值和司法能力遭受严重侵蚀和质疑,香港司法成为止暴制乱法治链条的最薄弱环节。
国安法是促改进良机
就香港司法改良而言,香港《国安法》是被倒逼的国家立法结果,但也是促进香港司法反思与改进的制度良机。香港国安法建立了针对香港司法权的适度监督和制衡机制,突显了特首的行政主导权力,以指定法官及短任期循环(1年)的方式塑造忠诚而专业的国安法官群体,并追求以国安法案例作为结合国家利益和普通法传统的典范判例法。如果说香港司法既往在「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海洋中有所迷失的话,香港国安法或许是立法者推动香港司法改良的一次化被动为主动的制度契机。
当然,香港司法改良的主角和成效仍然主要取决于香港法律界及法官群体的持续反思、权力自律与维护整体法治的责任伦理。因此,认真对待烈显伦先生提出的司法改良意见,并适度引入制度性和司法管理性的改革,对维护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只会是良药。良药或许苦口,但香港司法的宪制地位和尊严恰恰取决于在这个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如何抉择了。「烈显伦之问」,问到了香港司法与法治的要害,也指出了香港司法反思与改良的合理方向。
不断扩权和寻求凌驾地位导致自身政治化遗憾的是,在马道立首席法官9月23日的长篇声明中,仍是泛泛重述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规范含义,片面强调司法不能被外界因素政治化,对外界批评意见未能认真考量和回应。
事实上,并不是外界因素导致香港司法政治化,而是香港司法不断扩权和寻求凌驾性地位导致了自身的政治化,扭曲了特区宪制秩序,造成了一种偏执而激进的司法倾向,对此需从香港司法的法定基础、权力界限、体制角色与宪制秩序的完整架构等方面予以反思和调整。在法治、公义与公共理性面前,香港司法并非绝对正确,也无豁免反思和改革的特权。
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