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庄:英国反对香港外聘英国御用大状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1-02-03 11:23:04      【来源】文汇

宋小庄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深圳大学港澳及北方研究中心教授

世界对集会游行的规管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预防制又可分为申报制和许可制。申报制只需在游行集会前一定时间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过批准;许可制则不但需要在游行集会前一定时间向有关机关报告,还要经过批准。追惩制是在集会游行之前不须向有关机关报告,也不须得到许可,就可以举行。在集会游行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才由执法机关惩处。

在回归前,香港《公安条例》采用预防制下的许可制。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举行游行集会。1992年末代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履任后,积极谋划在香港回归后的“颜色革命”,主要循两条路径:一条是政制改革,通过改变选举制度,使香港“泛民主派”(当时还没有反对派、非建制派、激进派的称号)控制立法会,并控制负责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的推举委员会(第一届)和选举委员会(第二届及以后),使得到英国和“泛民主派”支持的人选成为行政长官。另一条是废除原《公安条例》预防制下的许可制,改为追惩制。1995年在彭定康政改方案获得立法局通过后,彭定康就着手修改《公安条例》,不必经过任何申请通报程序,任何人皆可集会游行。众所周知,美国是采用追惩制的,事先不必申报,更不必批准,就可以举行游行集会,在总统换届期间发生的骚乱,可证追惩制之弊端。

中央对彭定康的图谋是警惕的。对香港政制发展,暂且不表。对《公安条例》的修订,19972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在附件二明确规定“1995727日以来对《公安条例》的重大修改”,“不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并在1997年又由临时立法会作了修订。回归后,香港《公安条例》采用了事先申报、取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才举行游行集会的制度。但后来香港反对派为所谓“违法达义”,未取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甚至干脆不申报,也都举行游行集会。除非在游行集会发生违法事件被警方逮捕,对未得到警方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集会,港府多不处理,违反《公安条例》也不检控,香港终于成为“游行集会之都”,最终发生“黑暴运动”。现在是拨乱反正的时候了。

对香港的拨乱反正,英国是反对的,连香港外聘大状都要阻止。由此推断,该案可能上诉到终审法院。《公安条例》有关警方对游行集会管理制度的条文,在被告人的要求下,能否被法庭以抵触香港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由宣告作废;该案被告人可否被定罪,是该案的重点。20多年来积弊已久的违宪审查的老大难问题,又重新浮现。这是一个并非好听的、但香港恐怕要面对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