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高质高效审议体现良政善治
【发布时间】2024-04-14 03:40:24      【来源】全国港澳研究会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高质高效审议 体现良政善治 

周浩鼎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民建联副主席

 

衷心感谢全国港澳研究会的邀请,让我能够参加今天的活动,并借此向大家汇报有关香港基本法23条成功立法的成果和个中点滴。

今年 3月19日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天,香港立法会终于三读并全票通过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即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以下简称《条例》)。这项工作总共拖欠了超过26年,我本人能够参与本次立法,并成为法案委员会15名成员之一,实在是与有荣焉。

维护国家安全,放诸四海皆准。因为没有国家安全,香港如何正常发展经济?经历过2019年的黑暴,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彼时外国势力可以随意在香港煽动各种暴乱、发起各种破坏,一个心存歹毒的颜色革命,就可以产生把香港从国家分裂出去的风险。这一次23条立法,(即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涵盖了香港国安法未涵盖的罪行,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针对性罪行(Sabotage),在本次的《条例》中便有所列明。科技日新月异,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需有前瞻性,才能有效防范新出现的各种突如其来的破坏行为。

在整个审议过程中,我们法案委员会开了接近50个小时的会议,提出了超过1000条的提问。我们整个法案委员会,在廖长江议员作为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克勤议员作为委员会副主席的带领下,提前已做了明确分工。委员会的15名成员涵盖了不同界别及专业背景的人士,我本人是香港的执业律师,还有同事来自工商界、宗教界,更有来自前保安局局长出身的叶刘淑仪及黎栋国议员等。我们按照大家专长的不同,就《条例》中不同范畴内容的审议作了分工。我本人比较集中看诉讼程序,及英文版本的撰写草拟等。

那个星期,日夜审议法案的时光,在我人生中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整个审议法案的过程中,值得表扬的当然是林定国司长、邓炳强局长,以及由他们带领的政府团队。他们不仅完成了这项非一般的复杂法律工作,还在法案委员会中细心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接纳了我们的部分建议,并依此对《条例》进行了恰当的修正。这完全体现了行政立法之间的良好互动,以及良政善治的一面。

我为什么特别要花时间在这里述说本次法案委员会的互动? 因为本次法案委员会的工作的确体现了什么是良政善治。我们本次法案委员会的运作方式是,委员们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特区政府经评估后实时采纳。举例来说,在处理潜逃罪犯的条文时发现,原来的条文是要等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向他们采取禁制措施。特区政府称,一般政府依惯例会容许他们回来投案。然而我们法案委员会根据过去的经验判断,潜逃海外的国安罪犯,基本都不会再回来,白白等六个月才进行禁制措施,会让他们有空窗时间作安排,因此我们建议删掉六个月的等候时间。特区政府经考虑后接纳了该建议,实时删掉了该条文。

此外,我本人亦提出,在国安案件被告羁留期间,有可能会出现因未能找到律师咨询,而需要押候审讯的情况。我在法案委员会提出,根据我本人作为执业律师的经验,过去就有裁判官以被告未找到律师咨询为由而押后审讯的情况,押后时间可达3—4周。为避免法庭出现较长的押后审讯,避免羁留期过长产生更多不确定性,我建议将原条文中“聆讯押后一段合理期间…”的表述进一步明确。感谢特区政府采纳了我们的建议,特别对第74条作修正案,在条文中明确了押后审讯的期限,加入了7天+7天,即不超过14天的申请限制,更好地平衡了审讯时效和人权保障。

法案委员会的同事还提出了不同应用场景的问题,例如如果一间公司,有合伙人成为了潜逃罪犯,其他的股东从来不知情,该公司将如何维持日后的运作? 条文中亦有适当的响应及保障,特别是让不知情的股东可以向政府提出请求特许,在禁止该罪犯参与的情况下,继续经营该公司。在提出请求特许方面,也应能明确地查询到政府的中间过程及要求。这样也能对不知情的无辜商界代表,对于他们经营的公司及员工有所保障。

凡此种种,都着实体现了政府当局在响应我们的要求方面,既严谨亦虚心接纳具建设性意见的态度。反观普遍在西方国家,行政及立法机关不断斗争,高度政治化令他们在施政措施上往往出现被拖垮的情况,具有建设性的真知灼见往往不能被反映在实际措施当中,这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揭穿西方双重标准的丑陋

我注意到,在整个立法的过程当中,别有用心的外国势力、政客、媒体等对23条立法有各种各样的污蔑及抹黑,有些甚至发布假新闻,包括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的失实指控。

在法案审议的过程中,我亦多番对比香港和英国去年的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揭穿英国比香港更严苛及双重标准的丑陋。比如,英国的国家秘密定义,在去年通过的《2023年英国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中,关于“protected information受保护信息”的提法是关乎保护英国的安全或利益(…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safety or interests of the UK…),定义非常宽泛。我们23条立法的国家秘密定义,还分了7个层次,我们在这方面比较清晰。比如,英国非法披露他们的国家秘密,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反观香港本次23条立法,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的最高刑罚是10年监禁,这还只应用于罪加一等的公职人员身上。如果一般人的话,最高刑罚是5年监禁。再比如,英国有外国力量组织登记制度,每项活动皆需要登记,不作登记就可以干犯刑事罪行,监禁最高5年,香港则没有搞这套登记制度。英国甚至会用测谎机,香港也没有搞这套。可见香港的刑罚其实比英国轻很多,更加保障人权,如果外国政府不断抹黑我们23条立法过于严苛,还请他们看看自己的法律。会上邓炳强局长更开玩笑,邀请我加入反驳队。

事实上,香港绝对没有所谓23条立法侵害自由人权的情况。让我们先看看本次23条立法的几个重点。本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因为严格按照普通法撰写,为了更加突显普通法的精神,特别在条例草案的导言第二条中,开宗明义,把普通法中如刑事案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保障,一罪不能两审等普通法原则,也写进了导言的条文中。

至于外国媒体一直评论的境外干预罪,在条文当中亦清晰列明,必须证明有威胁等不当行为,方会构成境外干预罪,一般与海外组织的正常交往,根本不会涉及威胁恐吓,绝对不会误堕法网。然而特区政府为了进一步释除公众的误解,进一步在条文的标题中,特别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更能以正视听。

在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值得大家留意的是,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在外国,例如新加坡,可具有相当长的羁留期。根据新加坡的内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新加坡政府可以透过行政权力,对被告人施行不超过两年的羁留期,而不需预先得到法庭的批准。反观香港23条立法,一方面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是严重罪行,确实有必要对被告作适切羁留,以避免干扰证人,进一步危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我们草案对相关内容的规定是,向法庭申请7天+7天的安排,即合共不超过14天羁留。而且强调需向法庭预先作出申请批准,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把关,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最后就是窃取国家秘密罪,特区政府在公众咨询过程中,听取公众的意见,加入了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须知道,《2023年英国国家安全法》亦没有把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明确列在条文内。从中可见,我们在23条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中,比英国更加重视对公众利益及新闻自由的保障。

美国亦有严厉的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严格管控境外势力在美国的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美国共有21部法律,远超我们香港。他们每每向我们发出危言耸听或满口歪理的指控,如我们维护国家安全侵犯人权,就更加凸显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性,更应揭穿他们的虚伪和双重标准。

细心比较上述种种,外国势力及政客对我们的污蔑及失实指控就会不攻自破。美英势力在这段期间不断危言耸听,企图达致“把谎言说100次便变真”的目的,心存恶毒地去破坏我们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最近一项“经典”的抹黑,就是美国驻港总领事梅儒瑞在接受外媒访问时,竟指出香港最不需要就是23条立法。对他们来说,释放危害国家安全罪犯黎智英来得更加重要。这可谓完全暴露了他们的歹毒之心。美国政客别有用心,打击我国发展,更要干预我们的法治。我们更加要认清事实,更要小心外国政客及别有用心人士欺骗公众,误导市民听信失实指控,刻意淡化及遮掩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故意污蔑维护国家安全侵犯人权自由,我们更加要警惕此等阴谋。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已顺利通过,光荣地完成了香港特区就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的宪制责任,补上了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漏洞和短板。国安、家安,香港才能安心地发展经济。香港有“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独特优势,必能再登高峰。

再次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