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志:香港新选制是利国利港利民的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22-01-19 03:36:15      【来源】全国港澳研究会

香港新选制是利国利港利民的制度安排

何俊志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

2021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3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9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顺利产生1448名选举委员会成员;12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立法会的90名议员。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香港新选制就顺利完成了从方案出台到立法会选举落地的实践过程,在制度原理和选举实践两个层面上彰显了新选制的优越性。下面从三个方面具体说明:

一、新选制确保了国家和香港的政治安全

香港新选制是继《香港国安法》之后的又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选制下的香港选举制度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具体的制度设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新选制在与《香港国安法》紧密配套的同时,还从两个方面细化了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安全原则:一是在立法会选举制度中设计了双提名制度;二是无论是在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还是立法会选举中,都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选举的实际过程也表明,无论是在候选人提名环节还是候选人的竞争过程中,都比较彻底地落实了政治安全原则。在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提名环节,资格审查委员会总共审查了1498人的资格,被裁定为资格有效的1496人;在立法会选举中,报名参选的候选人除1人外全部通过资格审查,且没有人因涉嫌违反国安法或是不符合拥护基本法与效忠香港特区的条件而被取消资格。无论是在选举委员会选举还是立法会选举竞争过程中,公然操作和破坏选举的行为也几乎绝迹,选举争议数量明显降低。

二、新选制为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新的制度平台

新选制下立法会选举制度的最大特色是立法会的规模扩大,这一扩容不但表现为将议员人数增加到90名,还表现为新增了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40名立法会议员的新成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扩大代表性的同时,在地域代表和功能代表之外增加了一个超越性的整体利益的表达群体。这一群体在代议过程中有望发挥出两种新的功能:一是在立法会表决的过程中作为分组点票的一组而发挥立法会内部制约和支持行政主导的功能;二是在利益表达的过程中能够表达出通过地域代表和功能代表难以表达的利益。

立法会选举制度的改革内容还包括对功能界别选举制度的调整。一些界别基于界别特征而回归了功能界别内部的团体代表制,还有一些界别则因为成员属性而保留了个人代表制。新增的一些界别,例如商界(第三)和科技创新界,旨在顺应香港的经济结构及其变化并为新的经济发展动力提供政治表达空间。

立法会选举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有20名议员由十大选区产生,而且将原来的比例代表制改为双议席单票制。国际选举实践表明,比例代表制主要是用于全国性立法机关选举的一种制度,各国在地区和地方层面都鲜有采用比例代表制的案例。比例代表制在香港的实践也表明,这一制度并没有在立法会带来预期的共识政治,反而是构造了分散的政治格局和极为严重的选区不平等问题。在新选制下,选区重划和双议席单票制的并行,有望在立法会选举的地方选区用制度力量塑造出融合性的政治格局,更加有利于走向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新选制为香港居民参与国家事务和本地事务管理建立了新的衔接机制

在国家将香港重新纳入治理体系之后,国家为香港居民提供了三个参与全国性事务的重要通道: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成为全国性团体的成员。这些成员中虽然也有一部分人士在香港本地的政治机构中担任政治职务,但是并没有以全国性身份作为一个界别参与香港本地政治事务。

新选制下的选举委员会在将成员人数由1200人扩大到1500人的同时,在原有的四大界别之外新增了第五界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构成的第五界别,将原有的四大界别的均衡参与拓展为五大界别的均衡参与。选举委员会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形成了新的均衡参与格局,是一种扩大代表性之后的新均衡参与模式。第五界别的成员一方面以香港居民的身份参与国家事务,另一方面在香港本地选举中以全国和香港的双重身份行使提名和投票权。与此同时,在参与国家事务时,选举委员会第五界别的成员也增加了一种新的政治身份。

同样的原理也体现在立法会选举制度中的功能界别调整之中。功能界别新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与选举委员会新增的第五界别形成呼应关系,在扩展了功能界别代表面的同时,也在立法会内部建立起了参与国家事务与参与本地事务之间的衔接机制。

总之,一套能够确保政治安全、支撑繁荣稳定,并且在香港居民参与本地事务管理、全国性事务管理之间提出了衔接机制的选举制度已经基本或部分在香港落地,为香港民主的有序发展奠定了新的制度基础。

附件: 何俊志.m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