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真义
维护”国家安全”,制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是每一个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必然存在的要素。一国主权之下,”国家安全”不存在地方差异,也不容许地方出现”国家安全”真空,这是举世皆然的基本道理,国际性的定律,不容争议。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在《基本法》”一国两制”的安排下,”国家安全”当然是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范围,不属于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在起草基本法的时候,中央政府听取香港社会民意,决定授权特区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只授权特区政府立法,并没有放弃中央政府自己对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责任。然而,中央授权特区做的,特区没有好好的做(23年都没有做好);既然如此,中央自己就要做。这是中央政府对全国老百姓的宪制责任。《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是容许特区把立法责任处于”长眠”的状态,也不可能把中央的”授权”扭曲变为”弃权”。
回归初期,特区政府未有好好的抓紧时间,及早的为”国家安全”立法,而是等待了整整5年,在2003年才推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坦白说,这是一条不附合”国定安全”内涵、跟《基本法》的要求根本不一样的条例草案;上街抗议示威的人,也不明白第二十三条授权的含意。有些人更根本不愿意承认国家对香港的主权,根本不愿意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当时,特区政府选择了”顺应民意”,撤回《草案》等待时机。然而,这些年来,香港已经出现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国家安全”法律”真空”,必须实时堵塞。
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
王晨副委员长在人大《建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中,清楚描述了现时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
“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 煽动港人反中反共… 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 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 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 ”
“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 ”
事实上,纵使2003年的《国家安全条例》获得通过,也不能制止现时的”黑色抗议”行为。根据该条例,在香港未有正式发生”武装叛乱”之前,不管多乱,也不违法,根本不能够及时制止已经出现的种种”颠覆”和”分裂”行为,必须等待”贼过”才”兴兵”。说白了,2003年的所谓”国家安全”立法,根本是头骗自己骗他人的”特洛伊木马”,不附合《基本法》的要求,也根本保障不了中国的”国家安全”。
当前严峻的”国家安全”危机,是香港出现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出现了”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等的行为和活动。人大5月28日的《决定》,直接针对了以上四种情况,授权人大常委会制订”独立成章”的《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同时,责成香港特区尽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暴乱期间,有香港的中国公民公然游走海外,游说外国政府制裁香港,意图藉威胁损害香港和国家的利益,逼迫中央和特区政府就范,行为上,已经属于”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按《国家安全法》全国通用的标准,已触犯了《刑法》下的”背叛国家罪”。人大就建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决定》业已生效,特区政府必须对这些公然的”叛国”行为予以正视,从速筹备重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与时俱进
人大的《决定》,清楚表达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该如何维护”国家安全”所抱的立场,就是要充份发挥《基本法》的既有机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和附件三引入全国性法律的安排,让经香港本地立法的”国家安全”法律,和中央制订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在《基本法》框架下”双轨并行”,互相补足,与时俱进。
“双轨制”下,《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厘定的”国家安全”标准,必为香港的本地”国家安全”立法起立标引路的作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授权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的真正意义也因此变得清晰。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的立法原意,并非要跟2003年的《草案》一样,容许香港特区对”国家安全”的内涵”指鹿为马”另定标准;而是容许香港特区就第二十三条所指定的罪行,按全国标准经本地立法后,在香港经独立于内地一制的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监督和实施。事实上,在”一国两制”安排下,香港特区有别于内地省、市、直辖市和自治区,核心之处,正正在于香港拥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
要强调的,香港特区引进《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效果,是进一步的巩固了香港的”司法管辖权”。据此,《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证香港特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只看证据、不受任何干预的保障,和第八十七条保留香港原有刑事诉讼原则和当事人权利、香港法院不受内地干预等的保障,绝对不会因引入《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而有丝毫改变。日后,所有在香港”司法管辖区”内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从隶捕、立案、检察、监督、审讯等各方面,均仍按照香港特区一贯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当事人须于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法院、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的权利通通保留。《基本法》第三章所罗列的权利,和第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保障也一如既往继续实施。
国家安全与中国梦
事实上,中央对”国家安全”的理解和策略早已与时俱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时候,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提出了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等”11种安全”。同年,狭义理解的1993年《国家安全法》被新订的《反间谍法》取代。2015年,全国人大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路,制订了全新的《国家安全法》,当中第四十条第三款明言,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要指出的是,第四十条第三款所指的”国家安全”,是指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所理解的”国家安全”,不单是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指定的”国家安全罪”类别。香港要在”大湾区”发挥充分的角色,必先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完善在大湾区的国家安全网络。
今年”两会”审议的议案,首要的,是关于提请审议影响全国13亿人民的《民法典》议案;接住的,就是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决定》的议案。这两条议案,充份反映国家坚决走”全面依法治国”道路的决心。香港经验告诉大家,全面法治,是活出”中国梦”理想不可或缺的基石。今天,中央就补救香港”国家安全”短板踏出关键的一步;明天,就是我们与时俱进、走进大湾区活出梦想的机遇。盼望香港的年青朋友静下心,好好思考自己的前路。